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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审裁处已於2003年被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所取代,及於2009年12月在完成手头馀下案件後停止运作。
内幕交易的定义详释於香港法例《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9条。内幕交易可以多种形式进行;概括而言,法例的目的,是禁止任何与某上市公司有关连的人士在掌握关於该公司的明确消息的情况下,滥用有关消息(或鼓励其他人利用该消息)买卖该公司的股份,从而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
内幕交易审裁处於一九九一年根据上述条例设立。财政司司长若认为曾发生或有可能曾发生涉及某上市机构证券的内幕交易,则可要求内幕交易审裁处就该事宜展开研讯,并作出以下裁定:
内幕交易审裁处属於讯问式法庭,可以考虑所有相关及经逻辑鉴定的证据。审裁处获授权进一步展开研讯,以补有关各方所提供证据之不足,从而裁定内幕交易的指控是否与经证实的事情吻合。
内幕交易审裁处可判令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的人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一笔款项,唯金额不得超逾该人藉内幕交易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的数目。
目前内幕交易审裁处的研讯由两个分部负责,两位主席均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必须为高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审裁处主席由两名成员协助,他们均为本港商界或专业团体的杰出人士,由财政司司长委任,并在主席推荐下参与研讯。除非审裁处为维护司法公正起见,认为研讯(或其中一部分)应闭门进行,否则所有研讯均应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