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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CAG 2.0 AA

    簡介

    內幕交易的定義詳釋於香港法例《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9條。內幕交易可以多種形式進行;概括而言,法例的目的,是禁止任何與某上市公司有關連的人士在掌握關於該公司的明確消息的情況下,濫用有關消息(或鼓勵其他人利用該消息)買賣該公司的股份,從而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

    內幕交易審裁處於一九九一年根據上述條例設立。財政司司長若認為曾發生或有可能曾發生涉及某上市機構證券的內幕交易,則可要求內幕交易審裁處就該事宜展開研訊,並作出以下裁定:

    -涉及被點名上市機構證券的內幕交易曾否發生;
    -每名內幕交易者的身分;以及
    -因進行該宗內幕交易而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的數額。

    內幕交易審裁處屬於訊問式法庭,可以考慮所有相關及經邏輯鑑定的證據。審裁處獲授權進一步展開研訊,以補有關各方所提供證據之不足,從而裁定內幕交易的指控是否與經證實的事情吻合。

    內幕交易審裁處可判令被裁定為內幕交易者的人士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一筆款項,唯金額不得超逾該人藉內幕交易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的數目。

    目前內幕交易審裁處的研訊由兩個分部負責,兩位主席均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必須為高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審裁處主席由兩名成員協助,他們均為本港商界或專業團體的傑出人士,由財政司司長委任,並在主席推薦下參與研訊。除非審裁處為維護司法公正起見,認為研訊(或其中一部分)應閉門進行,否則所有研訊均應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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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copy|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2008年10月14日